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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西部矿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7-23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二○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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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

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同时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岗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配合董

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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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前培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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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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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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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

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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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
场动态;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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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

况;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

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及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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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

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

密的范围。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

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

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

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

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

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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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等主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相关条件,促进和保证董事会秘书

及其分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参加监管机构、外部机构等组织的相关

培训,不断提高履职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     惩戒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工作制度,情节严重,并受到

上交所惩戒的,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予以内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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