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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西部矿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0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修订、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修订、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规范公

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

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

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

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2-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

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

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

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

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并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5-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若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另有指定地点的,以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6-
    第十六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

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

大会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

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投资方面

    1. 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

审批;授权董事会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出不

大于 30%的调整;

    2. 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对

外股权)投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3. 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行业进行

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非套期保值期货、股票、委托理

财)的,股东大会对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处置方面

    1. 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股东大会对单个项目交易

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7-
授权董事会对交易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2.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

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的项目进

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处置固定资产总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本条所指的

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

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对其他方面(包括但

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

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大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的 10%的进行审批;授权董事

会对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不大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总资产额的 10%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方面

    1.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其

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股东大会对担保金额大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不大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担保进行审批

    2.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控

股股东不得参加对于提供该等担保事宜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

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的,股东大会对交易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 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2. 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 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但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

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

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

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

                           - 10 -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 11 -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

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布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

时,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

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

                            - 12 -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13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

                            - 14 -
允许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

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 15 -
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 16 -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 17 -
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18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 19 -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 20 -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 21 -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

                           - 22 -
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和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

说明;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的,

还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

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23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交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24 -
    第七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

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之间”、“达到”、“不大于”等及类似用语,都包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高于”、“超过”、“过”、

“大于”、“小于”等及类似用语,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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