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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西部矿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0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修订、经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

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募集资金到账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将

                              -2-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进行管理,专

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

称“上交所”)并公告;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

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

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

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四)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

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应当按照发

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

                              -3-
完成,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

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

目实施,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 网站披露后,方可

变更投资项目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会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认真履行项

目论证程序并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提

                           -4-
案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详细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新项目概况、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及有关风险和对策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

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投项目;

   (二)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发生变化;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参

                          -5-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

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

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担保、质押或抵押贷款、委

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6-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7-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补

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较承诺或股东大会批

准的进度计划推迟6个月以上,或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盈利水平

较承诺或预测发生20%以上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推迟或盈利

变化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当期盈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

时间表或盈利情况作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

关联交易;

    (二)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关联交易;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明

确意见,并充分披露;应对该项关联交易是否可能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的尽职核查意见,

                           -8-
并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超出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应严格

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明确同

意意见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公司需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原则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

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

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

计划及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应参照适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9-
第七条至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审慎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10 -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

构应在《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中对此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备

    第三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公司董事会应

在新发行证券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

位的时间、到位时存放的银行账户及相应金额等情况说明,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并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复印件、

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重大合同复印件及被要求的其他

                             - 11 -
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公司公

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后,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

求报备材料。具体报送材料为:

    (一)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复印件;

    (三)本期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相关的会计凭证、银

行对账单及重大合同的复印件;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会议

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董事会会议记

录、决议和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新项目的有关立项批文;

    (三)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有);

    (四)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有关评估报

告或审计报告;

    (五)原项目的终止协议及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

                           - 12 -
督,并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见附件),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金额及项

目进度情况、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编号、批

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每月定期对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

交,同时在该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 13 -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强化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情

况进行现场督导,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履行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工

作底稿中保存。

    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向上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

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工作,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并向上交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交所提交。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 14 -
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

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拼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或虚假论证,披

露误导性信息;

    (二)募集资金用途与股东大会决议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不一

致,且未正确履行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股东大会要求或募集说

明书承诺不一致,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被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五)募集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投入的项目;

    (六)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

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但不

限于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 15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 16 -
       附件: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台账
                               存放开户                                                                会计    对应合   最终批准
时间     募集方式   募集金额                    账号     存放金额    使用项目   使用金额   使用日期                                备注
                                行名称                                                                凭证号   同编号   人及职务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