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西部矿业关于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3-25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在西部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
事会秘书、法律合规部及审计部分管副总裁。
第三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
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
导小组按本预案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
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督促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关注
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
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第五条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全面负责金
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责任单位及部门应积极落实各项风
险防范管控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各责任部门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监管动态等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预警,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
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四)公司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财务公司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
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关联方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财务
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
财务公司的业务与风险状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
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财务公司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章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或第 24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19 条或第 20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
充足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四)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五)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六)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
第九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
下措施:
(一)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二)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有关
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的措施。
第五章后续事项
第十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事项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
公司的监督,要求其强化内部控制,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提高抗风
险能力,并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
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应组织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化解措施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
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