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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4-04-25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3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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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哈大分公司、哈大高速公路
养护分公司、黑龙江龙运现代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资产总额的97.3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路;
出租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运输服务;新型化学管材生产、销
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未来国家是否或
如何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对公司主营收费业务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随着黑龙江省路网建设的日趋完善,出行路径的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势,对哈
大路的车流量产生一定数量的分流;国家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政策会削减
部分通行费收入;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额可能有所增长。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被测试主体严重偏离控制
目标,错报≥利润总额的5%。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
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被测试主体偏离控制目标。多个“重
要缺陷”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
额的5%。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多个“一般缺陷”
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要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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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公认会计准则
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以下情形应视为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
审计师发现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报
告的内部控制发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的监督失效;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
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被测试主体严重偏离控制
目标,错报≥利润总额的5%。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
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被测试主体偏离控制目标。多个“重
要缺陷”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
额的5%。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多个“一般缺陷”
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要缺陷”,错报<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除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
难以为继;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
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
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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