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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1-0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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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4] 第 0117 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
出席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菏泽 H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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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孙熠嵩先生主持。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黑龙
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董事会于 2014 年 10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201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布了龙江交通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上午 10:00 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
大道 1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由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4 年 11 月 2 日 15:00 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 15:00 进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回避表决,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396,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5.2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17,396,39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5.2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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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的授权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有效提案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其后,经本所律师
见证,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黑龙江龙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回避表决,经其他
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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