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5-01-14  

						      证券代码:601188                证券简称:龙江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02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
担保。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内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议通过: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2,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净资产 10%

提供的担保;                                        之上的单笔担保。

   (三)2,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 1%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之上的对内单笔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金额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担保金额多于 金额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绝对金额超
   (五)股权激励计划;                        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 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
易和担保外,对公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和担保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资产抵押、对内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 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为:
限范围为:                                         (一)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进行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额度,应



                                           2
   公司进行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额度,应 在年初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总投资不得超
在年初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总投资不得超 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董事会的授权额度,
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董事会的授权额度, 董事会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
董事会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 并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对投资项
并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对投资项 目的审批权限如下:
目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6,000 万元
   1.单项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6,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3%之内;
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3%之内;                2.单项非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2,000 万
   2.单项非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2,000 万 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1%之内。
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1%之内。              对上述重大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超过限额
   对上述重大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超过限 的,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额的,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二)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司净资产 3%之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司净资产 3%之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三)委托理财事项
   (三)委托理财事项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司净资产 1%之内的委托理财事项。
司净资产 1%之内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担保事项
   (四)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担保。董事会审 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议批准对子公司等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          (五)融资事项
占公司净资产 1%之内的对内担保事项。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五)融资事项                               司净资产 3%之内、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60%以下的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司净资产 3%之内、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六)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60%以下的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审议批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六)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产 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审议批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七)关联交易事项
资产 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七)关联交易事项                           司净资产 1%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12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



                                            3
 司净资产 1%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 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股东大
 12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 会审议批准的部分)。
 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股东大
                                                   上述(一)--(七)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
 会审议批准的部分)。
                                                   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上述(一)--(七)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
                                                   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
 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关规定执行。
 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担保,但  第四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可以对控股子公司等对内担保。公司下列对内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三)2,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净资产 10%之

    (三)2,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 1% 上的单笔担保。
之上的对内单笔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4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
额多于 1 亿元人民币或者担保金额多于 3,000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
万元人民币                                   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万元以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职权:
    (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1.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或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或亏
亏损弥补方案;                            损弥补方案;


                                             5
    3.审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融        3.审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
资方案;                                     方案;
    4.审议价值超过公司净资产 10%以上的资        4.审议价值超过公司净资产 10%以上的资产
产抵押、出租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抵押、出租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二)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二)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和担保外,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和担保外,对公
对公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司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
押、对内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董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董事会经公司股
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为:         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为:
    1.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进行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额度,应         公司进行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额度,应在
在年初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总投资不得超     年初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年度总投资不得超过经
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董事会的授权额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董事会的授权额度,董事会
董事会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     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并经董事
并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对投资项    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
目的审批权限如下:                           限如下:
    (1)单项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6,000 万       (1)单项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6,000 万元
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3%之内;        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3%之内;
    (2)单项非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2,000        (2)单项非公路桥梁项目投资金额 2,000 万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1%之内。      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1%之内。
    对上述重大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超过限额         对上述重大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超过限额
的,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的,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2.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
司净资产 3%之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净资产 3%之内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3.委托理财事项                              3.委托理财事项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
司净资产 1%之内的委托理财事项。              净资产 1%之内的委托理财事项。
    4.担保事项                                  4.担保事项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担保。董事会审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议批准对公司及子公司等 2,000 万元人民币以    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下,且占公司净资产 1%之内的对内担保事项。



                                             6
    5.融资事项                                    5.融资事项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审议批准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
司净资产 3%之内、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   净资产 3%之内、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
以下的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下的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6.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6.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审议批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审议批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产 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7.关联交易事项                                7.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          审议批准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
司净资产 1%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     净资产 1%之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 12 个
12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     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
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股东大      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会审议批准的部分)。                          准的部分)。
    上述 1-7 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上述 1-7 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                                             8.决定公司预算或计划内的租赁合同、交易
    8.决定公司预算或计划内的租赁合同、交     合同的实施方案;
易合同的实施方案;                                 9.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额及董事会权限范围
    9.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额及对子公司等的     内的对外担保额度;
对内担保额度;                                     10.批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向社会慈
    10.批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向社会    善捐款和其它公益及商务活动的赞助、捐款;
慈善捐款和其它公益及商务活动的赞助、捐款;        11.管理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事项。
    11.管理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事项。

          上述对《公司章程》、《股东的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
      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1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