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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05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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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046 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1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 14 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 1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
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
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4 日 14 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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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群力第五大道 1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3 日 15:00 至 2020 年 2 月 4 日 15:00。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18,678,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03,878,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4,800,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1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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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
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其后,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新星贰号基金项目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8,678,919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0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0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深圳东大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18,678,919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0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0 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4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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