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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龙江交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12-02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来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及时有效,对
战略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第三条 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依照本办法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
机制,保证公司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降低成本消
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
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风险防控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本部、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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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风险防控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
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环节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
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同时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
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各种方式的专
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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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
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
况;
    4.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
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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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
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基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其他专
项工程等)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预算
执行情况等;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
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
算、开工、竣工情况;
    (6)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公司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
及效益情况;
    (7)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8)关联交易的确立、执行及披露情况。
    (二)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有关员工及公司向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派驻的有关人员: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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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风险防控部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四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以业务工作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
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通行费
收入、采购及付款、基建项目预决算、固定资产建设及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审会
计师入场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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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
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条 风险防控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
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
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风险防控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
治理结构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风险防控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
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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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报告,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
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风险防控部据以对有关事项和
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风险防控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
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二十五条 风险防控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
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风险防控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风险防控部应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依
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保持与民间审计组织的协
调,并评价其受聘任工作的效率。

               第七章   内部审计种类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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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审计。包括:
    1.法人治理结构审计;
    2.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执行情况审计;
    4.经营管理合规审计。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
规、合理性、风险性进行审计;
    5.经营管理绩效审计。在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经济
活动绩效性进行审计;
    6.专项工程审计;
    7.派出人员任期审计。对被派出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
况进行审计;
    8.审计调查。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9.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专项审计。
    (三)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
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
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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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
作、生活条件。
    (三)网上即时审计
    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
统对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实时审
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及工作效率。

            第八章   内部审计重点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
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风险防
控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风险防控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风险防控部负责
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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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在
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资金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
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第三十五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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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 风险防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进行审计。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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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公司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风险防控部
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二)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
按规定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离任人的任职报告,
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
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
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三)审计结束后,风险防控部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
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
报告的意见;
    (五)《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党委工作部、被审
计人和所在单位;
    (六)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
接到审计报告后 10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董事会审计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复审或驳回申述;
    (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高层管理人员的重
要依据,由风险防控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八)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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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同时风险防控部也要在自身
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外,风险防控部有
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
确、清晰、完整。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
建议,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
议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风险防控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
部门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
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十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
管理制度并执行。风险防控部应将记录和反映在履行审计职能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
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
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 13 -
    第四十四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
“定期归档”责任制;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
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
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
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
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五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
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
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 月底。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
    (一)永久保存。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
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
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5 年至 50 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
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
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
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 年以上,15 年以下)。公司委托第三方
服务机构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
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
事项的有关材料。


                           - 14 -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风险防控
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
应由风险防控部负责人批准、并登记。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风险防控部对公司和各分子公司遵守财经法
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
责人或者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
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
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
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风险防控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
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
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
检查的,风险防控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风险防控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 15 -
    第五十三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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