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龙江交通投资管理制度2022-04-29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
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
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一)股权投资,指以法人地位对其他法人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
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
业新增投资等;
(二)1000 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在基
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
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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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保险产品
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活动。
(五)债权投资、资产重组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公司资
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必须进行风险
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方案。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经营效益、
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的筹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对于存在历史经营数据的项目,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 6%且不低于公司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六)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行业良好值(原则上不低
于 6%)。
(七)投资报酬率原则上不低于 8%。
(八)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如确有需要,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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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授权后参照本制度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
由公司投资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
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统筹落实投资项目,指定投资
发展部或成立投资项目工作组负责投资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相关部室按照部室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投资管理事项。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投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有关治理制度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做出
决策。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投资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论证、决策、
实施、人事、后评价及跟踪、退出等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立项管理。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公司战略规
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收集筛选投资项目,编制《立项申请书》
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书》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来源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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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省产业
政策,国有资本定位及公司发展战略。
(三)行业趋势、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的初步分析判断,
以及主要竞争对手初步分析。
(四)项目所需资源、技术以及人才等条件的初步分析
判断。
(五)投资方式、投资额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的初步设想。
(六)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合作形式、方法与步骤
的意向,合作方初步资信调查。
(七)商业模式、盈利模式。
(八)经济效益与经营风险的初步分析。
(九)初步工作计划及进度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论证管理。立项后,投资发展部组织对拟投
资项目开展必要的论证调研,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
析。公司相关部室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聘请相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
报告,必要时,可组织部室联合论证和专家联合论证。
第十三条 决策管理。投资发展部在完成调研论证后,
编制《投资建议书》与《投资协议草案》,报公司投资决策
机构审议、批准。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必须经党委会前置审议,
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事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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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投资建议书》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来源和背景及项目论证过程说明。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
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公司发展战略以及行业趋势、市场需
求、政策环境等。
(三)项目所需资源、人才以及技术等条件的分析判断。
(四)投资概算、资金计划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五)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合作形式、方法与步骤。
(六)风险分析判断及风险防范方案。
(七)聘请第三方机构的,列示第三方报告摘要。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投资建议书》可包括下列附件:
1.立项批准文件
2.《尽职调查报告》(收购兼并项目需包括财务、法律、
业务等全方位事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评估咨询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投资协议书草案》。
7.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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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经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
议批准后即进入实施阶段。公司经营层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
况确定具体实施单位。投资发展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资金
安排计划,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定期公示项目的实施
推进情况,保障项目的有序推进。
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评估影响程度,
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应
当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其他相应管理部室,拟定应对措施并
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是否暂停投资的
决定。
(一)投资规模发生超计划 5%(含)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三)合作方不能履约的。
(四)发现合作方有重大或有事项或未决诉讼,可能影
响项目本身的。
(五)法律法规及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暂停投资并书
面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应当会同项目实施单
位、其他相应管理部室,拟定应对措施,报请项目决策机构
做出是否终止投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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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项目失去合法性、合理性的。
(二)投资规模或投资额超过原计划的 10%调整,或超
出企业承受能力、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
(三)资金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资金缺口的。
(四)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控制权转移的。
(五)合作方违约,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项目进行的事项。
公司决策机构做出终止投资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
立即停止投资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如该项
目具备重新启动的条件,必须重新履行立项、论证、决策程
序。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向项目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
和影响项目公司的运营决策。
投资发展部可推荐派出人员,并协助监督考核派出人员
的履职情况。派出人员应掌握项目公司的信息,及时向公司
汇报项目公司的情况,年底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
管理。
第十六条 后评价及跟踪管理。投资发展部应在投资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为起点日)一个完整运营年度后,
三个完整运营年度内,对项目公司进行后评价。投资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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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是检验是否达到预期投资目标,分析总结投资过程
中的经验教训,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编写后评价报告。
投资发展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时掌握
并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投资发展部应综合分析项目运行
情况,结合投资后评价报告和跟踪管理情况,向公司提出项
目退出建议及计划,经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
实施。
投资项目可采用下列退出方式:
(一)通过资本市场、协议转让或挂牌转让等方式退出。
(二)收回本金利息退出。
(三)合同期满履约退出。
(四)清算。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产权部对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
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活动应进行
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产权部汇报财务
信息资料。财务产权部应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项
目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防控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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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根据情况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
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建立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薄弱环节提出专项报告,有关部室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境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
办法》和财政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本
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应聘请具有甲级(含)
以上资信,且具有相关领域境外实践经验和实践结果的单位
或国际著名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除应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严
格财务管理外,还必须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建立中文财务账簿
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境外投资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劵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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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
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投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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