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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龙江交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9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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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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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
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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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
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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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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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按委托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监事
的委托。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
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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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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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
家法、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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