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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办法2022-06-1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财务报告,加强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分析利用
全过程的内部控制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
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防范财务报告风
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
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
资料。
    第三条 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
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
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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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
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
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
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
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报告的编制、
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编
制和分析报告编写工作,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提
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年度、
半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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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报表附注;
    (三)补充资料。
    第九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
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
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条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
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
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等。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审
核后,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单位。
    (二)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相关处理:
    1.对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应予以高度关注。其中:重大
事项通常包括: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年度
内合并报告范围的变化等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非常规事项是指企
业在以往经营及账务处理中未曾发生的特殊事项,包括但不限:
商誉、投资性房地产、或有事项计量、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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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处理:公司财务部门定期组织资
产管理、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资产减值损失、或有
事项等事项做出判断和估计,由相关部门人员提供相关审核批准
文件后,财务部编制《XX 年度(半年度)重大财会事项处理意见
的报告》,依据《重大财会事项的判断与处理》的相关流程操作
报批,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三)清产核资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需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
实债务工作:
    1.确定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核实计划。
    2.做好各项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的核实工作,包括:与银行
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
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
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核查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
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
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核查账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
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核查房屋
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是否一致,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核查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等。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
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针对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将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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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经
审批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
    (四)对账、调账、差错更正及结账
    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日常定期核对会计信
息的基础上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然后实施关账操
作。具体管控措施: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
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检查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3.调整有关账项,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确定本期应
计的收入、费用。
    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
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对于调整项目,需要取得和保留审批
文件,作为调整依据。
    5.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当在每月 15 日之前进行上月结账,在
当期所有交易和事项处理完毕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
实施结账/关账操作。
    6.如果在当期关账之后需要重新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间,
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第十一条 编制个别财务报告:
    (一)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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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真实可靠。一是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
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二是各项负债应
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
增或虚减负债。三是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
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留
存收益等构成。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二)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是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隐瞒,推迟
或提前确认收入。二是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
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
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三是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
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
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三)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
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
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四)进行校验审核工作,包括期初数核对、财务报告内有
关项目的对应关系审核、报表前后勾稽关系审核、期末数与试算
平衡表和工作底稿核对、财务报告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
关系校验等。
    (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对报表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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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检查担保、诉讼、
未决事项、资产重组等重大或有事项是否在附注中得到反映和披
露。
       第十二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分级收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审核,进而编制公
司合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一)编报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中采用成本法
核算的控股子公司,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合并范围符合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
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二)财务部门收集、审核下级单位财务报告,并汇总出本
级次的财务报告,经汇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部门制定内部交易事项核对表,报会计机构负责
人审批后下发纳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财务部门核对本单位及纳
入合并范围内各单位之间内部交易的事项和金额,如有差异,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编制内部交易表及内部往来表交会计
机构负责人审核。
    (四)对合并抵销分录实行交叉复核制度,具体编制人完成
调整分录后即提交相应复核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录入试
算平衡表。通过交叉复核,保证合并抵销分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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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核:
    (一)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主要包
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签名;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并签名;
公司负责人审核财务报告整体合法合规性,并签名。
    (二)公司应保留审核记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计: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二)公司不得干扰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并应对审计意见
予以落实。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
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公司的财务报告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核通过
后向全社会提供。如确有需要,提前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的,
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二)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负责
人逐级把关,对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格式的合规性
等予以审核,确保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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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等各方面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法完全一致。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报告报送时间的要求,
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流程中的每一步骤设置时间点,
对未能按时及时完成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
务,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五)公司对外提供的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
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全面分析公
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编写时要明确分析的目的,运用正确的财务分析方法,
并能充分、灵活地运用各项资料。分析内容包括:一是公司的资
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
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
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
过程。二是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
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三是
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
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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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闲置。
    (二)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
挥主导作用,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同时负责审核财务分析报告的
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对特殊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并对财务分析
报告进行补充说明。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料、重大事项以
及与上年同期数据相比有较大差异的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三)公司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各
部室提出的意见,财务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进而修改完善财务
分析报告。
    (四)修订后的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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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

                 往来款项核对确认表
核对单位:        截至 xx 年 xx 月 xx 日   单位:元

序号 会计科目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对方单位财务确认人




    核对日期;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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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2:

                        反结账申请单

           反结账期间

           反结账原因

           反结账内容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审批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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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xxxx 年 xx 月结账关账申请单

     业务项目            完成情况        未完成原因 确认(审批)人

                     是(√) 否(×)

原始凭证录入

计提工会经费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计提职工福利费

计提资产折旧

计提费用摊销

当期收入入账

确认投资收益

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损益结转

凭证审核

结账/关账

 核对日期: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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