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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28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经 2012 年 8 月 28 日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
利益相结合、责权利统一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促进公司
规模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
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
人员:
       (一)公司董事长;
       (二)公司董事;
       (三)公司监事;
       (四)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
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与确立薪酬
标准:
       (一)体现以岗位、能力和业绩的付薪理念;
       (二)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员工收入水平相结合
的原则;
       (三)体现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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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体现对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收入“有奖有惩,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
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董事、监事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考核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薪由年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组成,
具体金额由董事会确定。计算公式是:

       年(薪)总收入=年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励)。

       (一)年基本薪酬:指经营者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年固定薪酬;

       (二)绩效薪酬:指经营者完成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后兑现的变动薪酬;

       (三)特别奖励:指经营者达到挂钩指标约定的业绩水平后给予的特别奖励。

       第八条   年(薪)总收入(除特别奖励外)的确定通过运用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的薪酬体系标准,结合对该岗位任职人员资质、能力、以往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胜
任力评估,考虑经营团队成员的互补性要求等综合因素,再结合经营者任期内的经
营计划与目标和市场影响因素,每年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
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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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薪酬各部分组成比例表:

                  年(薪)总收入     年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         特别奖励
    所占比例          100%             80%              20%             另约定
                                  基本工资、固定   年终奖(各类岗 与特定考核指
    包含内容                      津贴、其他现金   位 考 核 奖 或 其 标挂钩,按约定
                                  性津贴           他浮动性奖金) 比例兑现
                                  平均分配到每
                                                                    按约定条件发
    发放形式                      月发放(12 个    年终考核发放
                                                                    放
                                  月)


    公司将积极探索建立以股票期权激励为重点的经营者长期激励机制。根据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标准的市场定位,上表所述部分主要为现金部分的激励,
其余部分将以期权方式进行,期权考核兑现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与程序
    考核时间:业绩考核采取全年跟踪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业绩考
核启动时间为当年 12 月中旬;次年度 1 月中旬前,经营者完成自评或述职;2 月底
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考核(年度经营业绩须审计后确认最终考核结果),并报董
事会最终批准。
    过程跟踪:公司财务、内审等相关部门跟踪汇总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情况跟踪
反馈表,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书面述职和自
我评价,同时,需体现逐级评价的原则(即正职应对副职工作有评价意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确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结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所作的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公司财
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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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已确定的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具体的绩效薪酬数额和奖励兑现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审核通过,董事、监事的还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须在 4 月底前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
档。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正式完成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
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
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兑现绩效薪酬:结合指标的完成情况与评分规则,经考核后,综合得分
为达成相应期望的,兑现年绩效薪酬;综合得分在达成相应期望以下的,则需要相
应地减少绩效薪酬,直至减至为零。具体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确定并执行;
       (二)兑现特别奖励:根据年初约定条件,在公司已经实现了与特别奖励相挂
钩的经营指标,并使公司获得了比预期更好业绩表现的情况下,对经营者和团队可
在获得绩效薪酬的基础上,另外进行特别奖励。具体办法按每年度的不同情况,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确定并执行;
       (三)岗位胜任评估:对经营业绩合同考核不达标的经营者,不仅失去兑现部
分或全部绩效薪酬的资格,还须接受董事会对其进行的岗位胜任评估,评估合格方
可继续留任。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行对经营者的岗位胜任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
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二)董(监)事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不得随意选择和两(多)头兼得;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代扣代缴;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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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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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规则与监
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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