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1-19
江南水务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2 年 10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2012 年 10 月 31 日,贵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江南水务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供水服务调
度大楼十三楼会议室(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 141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龚国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6,365,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1.1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
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关联方租赁解决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
江南水务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均予以回避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3-
江南水务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潘岩平
王华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地 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 26 号,邮编:210024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电子信箱: 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