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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6-24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15-017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30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8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070 元;其他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0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9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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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2015 年 6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3,38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
税),共计派发股利 53,774,000.00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
过 1 年的,税负为 5%;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税负为 20%。公司统一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18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07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07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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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2300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29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6 月 2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对股东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南
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三)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 141 号
    联系电话:0510-86276771
    传   真:0510-86276730
    邮   编:2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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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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