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公告2018-06-23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18-042
转债代码:113010 转债简称:江南转债
转股代码:191010 转股简称:江南转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6 月 22 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阴
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澄价发[2018]20 号)(以下简
称“《通知》”),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通知》主要内
容如下:
为促进我市供排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
根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 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
我市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调整水平及水价构成
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 2.60 元/立方米调整为 3.10 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
由现行 3.30 元/立方米调整为 4.10 元/立方米;特殊用水(含高档洗浴、沐足、洗车、
商业性游泳池、纯净水、饮料、酿酒业、建筑业用水等)由现行 4.50 元/立方米调整
为 5.50 元/立方米。
1、调整后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 总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1.36 0.2 1.50 0.04 3.10
非居民生活用水 2.26 0.2 1.60 0.04 4.10
特种用水 3.26 0.2 2.00 0.04 5.50
2、调整后镇(街道)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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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 总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2.46 0.60 0.04 3.10
非居民生活用水 3.16 0.2 0.70 0.04 4.10
特种用水 4.26 0.2 1.00 0.04 5.50
注:(1)本次调整后,利港和璜土两地各类用水执行全市自来水同网同价。
(2)镇(街道)转供水到户执行自来水同网同价,其中转供水结算价格按同比
例上调,由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二、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式价格制度
(一)阶梯式水量基数按原标准保持不变
1、每户人口在 4 人及以下家庭的划分标准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20 立方米(全年 240 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一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20 立方米(全年 240 立方米)以上至 25 立方米(全年 300
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二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25 立方米(全年 300 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水。
2、人口为 4 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 1 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
50 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二)阶梯式水价标准作相应调整
全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具体分为三个阶梯,以城区供水基本水价为基数,
三级阶梯式基本水价的级差之比为 1:1.5:3。具体计算方法与价格如下:
第一阶梯水价:到户价 3.10 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为 1.36 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到户价 3.78 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为一阶基本水价的 1.5
倍,即 2.04 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到户价 5.82 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为一阶基本水价的 3 倍,
即 4.08 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民政福
利院等)用水不执行阶梯式价格,水价标准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中间价确定,统一
执行 3.44 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按年为周期执行,水费实行分级累加计费制,
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抄表收费时,年累计未超过第一级用水量,按第一级到户水价计算收费。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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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达到二、三级用水量,水费开始按相应二、三级到户水价累加计算收费。
(四)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全市自来水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
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水价仍按原到户水价执行,待
改造到位后执行阶梯式水价。
三、对低保户家庭补贴办法
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由江南水务对全市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补
助金领取证》的家庭,实行用水补贴政策,按照先缴后返方式,按居民生活用水一阶
水价(含代收费)每年每户补贴 120 立方米水量水费,委托市慈善总会统一发放。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7 月 1 日后第一次抄表按
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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