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19-033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并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条款做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为促进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 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
第一条 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 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
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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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江南水务
则》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 特制订本规则。
则。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 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条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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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 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第二十七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条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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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
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的;
第四十三 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条 额 30%的;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总资产 30%的担保;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
(六)股权激励计划;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股份;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第四十四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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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制。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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