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江南水务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1-13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2-005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南水务”)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
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关于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骄英”)
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股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发布《关于拟
公开挂牌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37%股权的公告》,称股东上海骄英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放弃本次交易的优先受让权,上述信息披
露不准确。
二是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你公司发布上述公告后,陆续收到东
方市人民法院冻结东方骄英股权的保全裁定书、无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决定
通知书》。上述两个事项均为股权转让的后续重要进展情况,你公司未予以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
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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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
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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