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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环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30  

                        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3-016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3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 345 弄 11 号 1 楼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2,615,2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0.929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刘延平先生主持。会
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
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5 人,王瑟澜先生、高炜先生、陈明吉先生因工作
   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高超先生和史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3、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杨伯伟先生和董事会秘书董政兵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副总裁姚杰先生、副总裁叶辉先生、副总裁邹庐泉先生、总工程师
     安淼先生、副总裁李传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121,019,407 98.6985 1,595,890            1.3015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控股股东
        变更避免同业
 1                   62,617,215 97.5147 1,595,890 2.4853             0        0.0000
        竞争承诺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变
     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2、 议案 1,关联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燕然、徐晓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