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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关于实施“15国君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75
债券代码:136047            债券简称:15 国君 G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 国君 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
         赎回价格:103.6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
         赎回数量:人民币 5,000,000,000 元
         赎回兑付总金额:人民币 5,180,000,000 元
         赎回款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15 国君 G1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
         15 国君 G1 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发行完
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1)(以下简称“15国君G1”),2018年11
月19日为15国君G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
公司可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
择权。
    2018年10月8日,公司决定行使15国君G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15国君G1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
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国君G1持有人
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15国君G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
使赎回权,15国君G1将被视为在第3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
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15国君G1。赎回的支付方式与15国君G1到期本息支付
方式相同,将按照15国君G1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
则15国君G1将继续在后2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8年11月19日为15国君G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公司可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8年11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国君G1
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国君G1的赎回价格为103.6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5,000,000,000
元,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80,000,000元,本息总金额为5,180,000,000
元。
    (四)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行使“15
国君G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2018年10月8日)及3次提示性公
告 (分别为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1月1日),通知15国君G1
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11月15日)起所
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国君G1将全部被冻结。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11月19日
    1、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15国君G1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11月15日)起, 15国君G1将停止交易。本
次赎回完成后, 15国君G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15国君G1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15国君G1利息的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15国君G1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15国君G1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15国君G1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15国君G1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15国君G1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国君
G1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6.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
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5国君G1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
税务部门缴纳。每手15国君G1面值 1,000元税后实际派发利息为32.40元。
    三、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证券大厦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赵领
    联系电话:021-38677530
    传真:021-38670309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