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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港: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广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9-24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州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广州港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公
司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
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务会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
部等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为风险处置的常设机构,负责
日常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对金融业务风险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统一领导,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
险的处置工作。
    ㈡责任明确,协调合作。公司财务会计部、董事会办公
室、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协调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㈢监督信息,防范风险。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
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控有
效。
    ㈣及时预警,严格处置。公司财务会计部、董事会办公
室、审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
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
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
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每半年
度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
息,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
    第十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风险,
责任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
报告递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认为异常波动情况可能导致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和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立即采
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㈠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㈢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㈣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
偿还;
    ㈤公司在定期或不定期从财务公司调出资金时,发现财
务公司存在资金支付风险;
    ㈥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㈦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㈧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
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部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㈠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㈡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
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风险动态,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㈢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
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
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
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
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
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
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五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
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
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
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
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
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停止相关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