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我们认
为: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决定以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审查、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监管规定,分配预案确定的现金分红水平
兼顾了公司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合理回
报,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策
要求进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
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在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提名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提名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换届并提名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2
董事候选人刘国本、刘长来、路明占、夏诗忠、孙权、刘知力均具备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提名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换届并提名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德汉、胡晓珂、李晓慧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泽力 李晓慧 胡晓珂
2019 年 4 月 1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