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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骆驼股份:骆驼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6月)2021-06-23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 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正式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1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八 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4、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5、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

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

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提前就该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沟通确认,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接收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

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

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如发生第十

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

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报

送。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

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

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触犯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骆驼股份                        证券代码:601311                                  年      月     日
   内幕信
   息事项
                  所在单位                                      与公司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信息公开
   序号    姓名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
                  (部门)                                      关系     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   获取时间        披露时间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的,应填写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

注 2:内幕信息所称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