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19 年 3 月 28 日 , 公 司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19 年 4 月 24 日 , 公 司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秦皇岛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河北省秦 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 25 号秦皇岛海景酒店二层明珠厅召开。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6 月 20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中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42,053,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31877%。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09,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0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25,363,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22905%。其中,A 股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股 份 4,062,616,24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2.710161%;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162,747,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1274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 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4,456,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46 %;反 对 8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97%;弃权 7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57%。 2. 《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4,456,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46 %;反 对 8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97 %;弃权 7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57 %。 3. 《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4,224,457,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70%;反 对 8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73 %;弃权 7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57%。 4. 《关于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宣派末期股息的议案》 同意 4,225,358,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94%;反 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0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8,628,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998899 %;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1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00%。 5. 《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以及 2019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4,225,358,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94%;反 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0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8,628,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998899 %;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1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00%。 6.《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以及 2019 年度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4,225,358,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94%;反 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0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8,628,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998899 %;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1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00%。 7. 《关于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4,225,358,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94%;反 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0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8,628,1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9.998899 %;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0011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00%。 8. 《关于监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4,225,358,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94%;反 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06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