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秦皇岛港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秦皇岛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秦皇岛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 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议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 11 点 00 分在河北省秦 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 20 号港口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 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48,125,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71338%;现场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154,402,06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4.352886%。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 予以确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999,684,884 99.997639 22,000 0.002201 1,600 0.000160 H股 122,165,500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121,850,384 99.997896 22,000 0.001961 1,600 0.000143 2.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995,776,584 99.606695 3,930,300 0.393145 1,600 0.000160 H股 112,115,500 91.773455 10,050,000 8.226545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107,892,084 98.753701 13,980,300 1.246156 1,600 0.000143 4 3. 关于修改《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4,021,958,962 99.745114 10,276,000 0.254846 1,600 0.000040 H股 112,115,500 91.773455 10,050,000 8.226545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4,134,074,462 99.510697 20,326,000 0.489264 1,600 0.000039 4. 关于修改《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A股 4,032,212,962 99.999415 22,000 0.000545 1,600 0.000040 H股 122,165,500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4,154,378,462 99.999432 22,000 0.000529 1,600 0.000039 上述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关于签署 378,229,399 99.993761 22,000 0.005816 1,600 0.000423 《综合服务 协议》的议 案 2.关于签署 374,321,099 98.960511 3,930,300 1.039066 1,600 0.000423 《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 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关于修改<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改<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关于签署<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韩 杰 孙 勇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