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 需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作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 1.本次交易可有效解决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同业 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存在向关联 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按 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本议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