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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2  

						证券代码:601368                 证券简称:绿城水务          公告编号:2017-027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8          -           2017/7/19      2017/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35,810,89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1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7,561,49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8           -           2017/7/19      2017/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

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每股人民币 0.119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071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

股人民币 0.1071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1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4851348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