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法意字[2017]第 071-3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西南宁市金湖路 63 号金源 CBD 现代城 D 座 19 层(530028) Level 19, Jinyuan CBD Plaza, 63 Jinhu Road, 530028, Nanning, Guangxi, China Tel: 0771-5511820 Fax: 0771-551188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 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5 年修订)》、《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1 法律意见书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拟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广 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供水调度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黄东海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召开及表决等 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2 法律意见书 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487,422,55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24%。前述人员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将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上传后,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 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合计 5 人,代表股份 487,464,25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66.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 法律意见书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发行数量 2.05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2.06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07 限售期安排 2.08 上市地点 2.09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议案》; 14.《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5.《关于购买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及三期工程和陈村水 厂三期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推举产生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 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由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487,446,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法律意见书 2.04 发行数量 同意 59,774,3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5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6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7 限售期安排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8 上市地点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9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 59,774,3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6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487,446,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同意 487,42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同意 487,430,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法律意见书 8.《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 59,806,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9,79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487,446,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487,440,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87,456,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 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487,464,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法律意见书 14.《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87,440,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反对 2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关于购买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及三期工程和陈村水 厂三期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 59,816,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