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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6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法意字[2019]第 126-1 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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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绿城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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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

意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体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

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2 月 15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供水调

度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东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5 日—2019 年 2 月 15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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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2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合计 467,763,67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735,810,898 股)的 63.57%。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467,629,874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63.5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33,80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含代

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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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 2019 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

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5 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19 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467,633,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129,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 467,669,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94,10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67,669,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94,10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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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67,669,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94,10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修改公司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467,669,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 94,10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 2019 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选举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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