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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27  

						证券代码:601368                     证券简称:绿城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19-030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89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7,162,179
股,发行价格为 5.5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12,335,228.0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12,679,422.0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9,655,805.99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全部到账,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瑞华验字[2019]第 45030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
行”)签订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南宁市陈村水厂三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45106501018160118581 150,263,056.53
        工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2       厂水质提标及三期工                          45050160495000000745 651,139,911.64
                             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国泰
君安(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
宁市陈村水厂三期工程项目、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及三期工程项目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
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名或者加
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签
订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签订
的《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