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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8-26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19
日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西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等要
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或议题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七)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当重大事件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公司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书(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所述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时,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地披
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
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人员和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
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披露
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
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及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或媒体披露非监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
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信息披露工作的下述责任:
    1、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
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责成各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有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报告总经理,并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工作的下述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5、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
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并负责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的信息沟通,开设咨询专线电话和网络互动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分别为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本部门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本部部
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审核的拟披露信息资料;指定的专门人员须就上述事宜
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已披露信息材料的存档和整
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核对的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
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定期报告草案,其中,财务内容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起草,
涉及生产经营方面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经信息资料提供部门会签后,提请董事会
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6、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并审核
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提供经核
对的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临时报告草案,其中,财务内容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补充,
涉及生产经营方面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临时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经信息资料提供部门会签后,提请董事会
秘书审核。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6、独立董事声明和其发表的独立意见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发。
    7、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提供经核对的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提供经核
对的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临时报告草案,其中,财务内容由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补充,涉及生产经营方面内容由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临时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经控股子公司会签后,提请董事会秘书审
核。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6、独立董事声明和其发表的独立意见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发。
    7、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公司重大
决策及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或签发。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业绩推介会、新闻发布会资料,公司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公
司季度生产情况以及新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等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起草;拟披露信息文稿经信息资料提供部门会签后,提请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提请董
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和义务,并应当将信息的知情人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专业顾问、各类中介机构订立保密条款或制度严格的
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应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
保持谨慎,并不能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并在该
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使信息
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关联人士及聘请的专业顾问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披露
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方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将有
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公司应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履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