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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筹资2021-10-15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筹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
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
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筹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活动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通过权益资本筹
资、债务资本筹资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四条   筹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筹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公司规定取得资金;
    (二)适量性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筹集资金数额;
    (三)择优性原则: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和渠道或筹资组合;
    (四)风险与效益的统一性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明确筹资业务部门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职责相
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分离;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分离;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分离;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五)筹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一人办理。
    第六条   筹资业务归口办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是权益资本筹资的归口办理部门。负责拟订股票发行(增发)
草案、中介机构的审查选定及合同的审核、上报审批材料的编写等;
    (二)融资财务部是债务资本筹资的归口办理部门。 负责办理银行借款、债券发行
等债务资本筹资活动。
    第七条   筹资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八条     授权批准及审批程序
    公司发行债券和股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的综合授信额度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视授信额度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全权处理相应事宜。


                              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
    第九条     公司每年度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生产经营需要,并以现金流
为中心编制筹资预算,筹资预算与资金需求时间、结构、规模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通过权益资本筹资和发行债券方式筹集资金的需编制筹资方案。履行
筹资职责的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明确筹资规模、筹资
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筹资对象及筹资的担保条件等。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筹资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筹资预算要求;
    (二)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
    (三)预计筹资成本;
    (四)筹资时机选择分析;
    (五)偿债计划等的安排和说明。
    公司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
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在海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
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除发行债券外的债务资本筹资方式进行筹资的,由融资财务部每
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与金融机构沟通后,拟定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
的方案,明确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筹资方案及拟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方案由履行筹资职责
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党委会、经营班子会、董事会、
股东大会(如需)审批,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根据授权全权处理相应事宜。
公司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四章   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履行筹资职责部门应严格按照确定的筹资方案办理筹资业务。
    (一)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或相关金融机构
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订立,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若变更
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公司订立的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家的
意见。
    (三)公司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承销或包销公司债券或股票的,应当
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
或协议。
    (四)利用机器设备、土地、房产等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融资财务部应建立详细
的抵、质押担保信息统计表,及时、续时、逐笔反映每笔资产抵、质押信息。
       第十五条   合同或协议履行
    (一)公司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取得相关资产;
    (二)公司取得的资产是货币资金的,按货币资金的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三)公司取得的资产为非货币资金,且需要对该资产进行验资、评估的,经中介
机构验资、评估后确定其价值,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产权转移、工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筹资费用支付
    (一)公司履行筹资职责部门应正确计算筹资费用,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
协议的规定;
    (二)公司支付筹资费用,按财务开支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筹资资产使用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
资金用途。如筹资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应设立专款账户。
    (二)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募集资金的,如因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
变资金用途时,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
可改变资金的用途,并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十八条   债务筹资资金跟踪管理
    (一)履行筹资职责的部门应编制还款计划表、贷款余额表,定期依照最新的筹资
合同进行更新。应对贷款合同编号、已到款、已还本金、已付利息、贷款期限等进行记
录。
    (二)履行筹资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将公司筹资情况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合同及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相关事宜,
公司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及公告流程。
                               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
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二十一条     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
    (一)贷款的还本付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二)融资财务部按公司财务开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本息的支付,在办理筹
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
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
做出处理。
    (三)到期债务如需续借,经授权人员批准后,融资财务部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向
债权人申请办理,到期前完成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股利支付
    (一)股利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严格按照股利分配方案发放股利;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经董事会秘书、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后
的股利分配资料交融资财务部办理支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取得有关支付凭据,并
交给融资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时,应当由相关
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
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
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贷款问题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
    融资财务部应对贷款的偿付、抵押情况等及时进行跟踪,如可能将出现或出现公司
发生重大债务和到期未能清偿债务的违约情况;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或查被抵押、质
押;偿付能力出现严重不足等情况,融资财务部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及时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筹资管理进行检查监
督;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
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筹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决策执行及资产的收取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有
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筹资业务,以及是否及时、足够收取资产;
    (五)各项款项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筹资费用、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
等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六)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情况。重点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信息披露是
否及时、完整。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
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筹资内部
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