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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11-19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全面提升公司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广西

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公司有处分权的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不

具处分权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逐笔报

批”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对外捐赠的主体是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公司经营

者或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

落实本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要按照公司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

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确定捐赠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

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

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
以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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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

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

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

的接收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

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以盈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投资管理,不得作为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

照广告费进行管理,不得作为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对外捐

赠年度预算的编报,对外捐赠事项的协调及决策组织,统筹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

披露,以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审核等。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的预算管理。

    (一)公司对外捐赠实施年度预决算管理。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应将对外捐

赠支出纳入年度预决算,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实施,年度捐赠预

算支出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范围。

    (二)公司本年度年度捐赠预算和上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按内部

决策审议决定后实施,下属各子公司按子公司内部决策审议决定后报公司备案。

    新增: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外捐赠预算及对外捐赠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请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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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子会审议,总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需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议。30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需变更捐赠实施内容或超出单笔预算的应重新提

交公司经营班子会。

    (三)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规定范围需要紧急安排

对外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

径、捐赠方式、捐赠方、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产交接程序。除特殊情

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得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拟订对外捐赠方案,按程

序提交公司对外捐赠管理部门,由对外捐赠管理部门汇总后提交公司财务部门进

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对外捐赠事项管理部门结合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将对外

捐赠方案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事项除预算总量控制外,资金支出时应当按照财务开

支审批相关规定,逐项审核,逐笔拨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及各子公司按照批准后的对外捐赠方

案落实对外捐赠工作,跟踪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和捐赠效果,督促受益对象发挥

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原则上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应与受赠方或依法成立的接收

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签署捐赠合同,明确捐赠物资的用

途、捐赠途径及交接程序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

情况和实施效果形成书面报告,公司经办部门及各子公司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报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部门备案,由对外捐赠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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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监)制的票据或者捐赠财产交接清单,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

捐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捐赠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应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乱用职权、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对外捐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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