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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证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12-03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债券代码:             122293             债券简称:        13 兴业 02
   债券代码:             135874             债券简称:        16 兴业 02
   债券代码:             145044             债券简称:        16 兴业 03
   债券代码:             145416             债券简称:        17 兴业 C2
   债券代码:             145504             债券简称:        17 兴业 C4
   债券代码:             145816             债券简称:        17 兴业 F3
   债券代码:             150095             债券简称:        18 兴业 F1
   债券代码:             150388             债券简称:        18 兴业 F2
   债券代码:             150621             债券简称:        18 兴业 F3
   债券代码:             151271             债券简称:        19 兴业 F1
   债券代码:             155814             债券简称:        19 兴业 G1

                                                日期:2019 年 12 月 2 日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8)闽民初 91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
                                         宁、陈松林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被告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客户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8)闽民初 91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8 年 9 月 5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2018 年 9 月 7 日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本金 19800.40 万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
                                      偿还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金额
                                      本金 19800.4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赔偿律师费,且公司有权以南通富海
                                      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 合伙) 质押的
                                      5059.25 万股“东方网络”、李宁质押
                                      的 1489.59 万股“金通灵”折价、拍卖
                                      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李宁、陈松
                                      林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9 年 8 月 30 日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案件的唯一编码                        -
上诉方姓名或名称                      陈松林
上诉方诉讼请求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
                                      初 9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依
                                      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公司要求陈松
                                      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其他原审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
二审受理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的时间                        -
裁判结果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