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或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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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 14 点在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兴业证券大厦
21 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0 名,代表股份 2,717,020,59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0.5727%。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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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
的议案》;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其中第 3、5、8、9、11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第
7 项议案已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第 9 项议案经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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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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