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兴业证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投资
者投资回报,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
虑公司的盈利能力、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2018-
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持续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是公司最重要的使命
和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提升经营
效率、增强风险管控能力,通过市值增长和利润分配等形式积极
回报投资者,持续增强股东回报能力,努力实现公司对股东的整
体回报水平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行业地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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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
趋势、公司战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
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自身流动性状
况、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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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润(即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符合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要求;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定增长,且董事
会认为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提议公司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在满足《公司章程》和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规定且确保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根据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数额和比例时,应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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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
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四)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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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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