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站(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
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
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
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
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9 日 14: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 59 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三层第二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20 名,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69,984,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50.3233%。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召集人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最终的表
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
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其中,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
第 7 项议案已经特别决议表决;全部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全部议案均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
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