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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归口管理原则。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归口单位。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
(https://www.xyzq.com.cn)、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等;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的相关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公司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监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公司其他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董监事会办公室顺利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董监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门工作人
员,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
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对本
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订)》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