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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影: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0-29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提请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和《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
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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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还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6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
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
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
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
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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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标的相关的各项对外投资交易(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对
外投资行为除外),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
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事项,仍应
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按本制度履行审议程序后,再由该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
    第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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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处置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按本制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5/6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
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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