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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外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1-29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九年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履行增持
 中国外运股票承诺(以下简称“本次承诺履行”)事宜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外运、招商局集团提供的与出
 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审阅中国外运披露的与本
 次承诺履行相关的公告,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中国外运、招
 商局集团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等)均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 本所律师已对中国外运、招商局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承诺履行事宜至关重要而又缺少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
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核查意见。

    4.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勤勉尽责
的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承
诺履行事宜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
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核查意见仅供中国外运对本次承诺履行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承诺履行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承诺履行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承诺履行主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招商局集团为中国外运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招商局集团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之信息,招商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示:


公司名称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86 年 10 月 1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5220B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中心招商局大厦五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注册资本           167000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水陆客货运输及代理、水陆运输工具、设备的租赁及代理、
                   港口及仓储业务的投资和管理;海上救助、打捞、拖航;
                   工业制造;船舶、海上石油钻探设备的建造、修理、检验
                   和销售;钻井平台、集装箱的修理、检验;水陆建筑工程
                   及海上石油开发工程的承包、施工及后勤服务;水陆交通
                   运输设备及相关物资的采购、供应和销售;交通进出口业
                   务;金融、保险、信托、证券、期货行业的投资和管理;
                   投资管理旅游、酒店、饮食业及相关的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及物业管理、咨询业务;石油化工业务投资管理;交通
                   基础设施投资及经营;境外资产经营;开发和经营管理深
                   圳蛇口工业区、福建漳州开发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长期
       (二)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招商局集团出具的声明承诺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渠道的检索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招商局
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招商局集团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承
诺履行事宜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承诺履行前招商局集团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外运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次承诺履行前,招商局集团直接持有中国
外运 A 股股份 1,442,683,444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 7,400,803,875 股的 19.49%;
招商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国外运股份(含 A、H 股)4,011,462,644
股,占总股本的 54.20%。

       (二)《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及承诺履行期的延长

    为充分保障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换股股东的利益,避免中国外运上
市后股价的非理性波动,招商局集团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增持中国
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份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若中国外
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任一交易日的 A 股股票交易价低
于中国外运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 A 股发行价格,即人民币 5.24 元/股(除息调整
后),则招商局集团或其关联控制企业将在该 5 个交易日内,合法合规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增持,增持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资金,直至
以下两项情形中发生时间的最早者:(1)前述资金用尽;(2)中国外运 A 股交
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招商局集团或其关联控制企业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
出售所增持股份。

    2019 年 1 月 24 日,中国外运接到招商局集团通知,截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收盘后,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净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148,016,019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2.00%。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
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2%的当日起至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上述发
布公告之日是以公告登报日期为准,中国外运将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登报披露招
商局集团持股情况,鉴于上述规则要求,招商局集团在公告登报当日无法继续增
持中国外运股份。经研究,招商局集团决定在《承诺函》的基础上,延长 2 个交
易日,即承诺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招商局集团将在 2019 年 1 月 28
日继续履行承诺,《承诺函》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本次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外运的公告文件及招商局集团的通知,招商局集团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期间增持中国外运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 年 1 月 18 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59,380,000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80%,
增持金额 295,706,467.58 元人民币;

    2. 2019 年 1 月 21 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7,230,574 股,扣除误操作卖出的 500,000 股后,
净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6,730,574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09%;扣除为重
新 买 回 前 述 误 操 作 卖 出 的 500,000 股 股 票 所 花 费 的 金 额 后 , 增 持 金 额
34,421,628.82 元人民币;

    3. 2019 年 1 月 21 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在实施增持中国外运股份操作中,由于操作
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错误卖出中国外运股票 500,000 股,卖出成交
均价为 5.09 元/股。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经核查,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中国外运披露定期报
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中国外运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利
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招商局集团已将误操作卖出的 500,000 股及时买回;
招商局集团自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该等误操作行为获利上缴中
国外运所有;招商局集团及时通知中国外运履行了公告义务;

    4. 2019 年 1 月 22 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4,444,961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06%,
增持金额 23,039,897.98 元人民币;

    5. 2019 年 1 月 23 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45,527,484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62%,
增持金额 235,624,808.94 元人民币;

    6. 2019 年 1 月 24 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31,933,000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43%,
增持金额 163,434,090.23 元人民币;

    7. 2019 年 1 月 28 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9,897,976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13%,
增持金额 47,607,333.19 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外运的公告文件及招商局集团的通知,招商局集团于本次承诺履行
期间(2019 年 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净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157,913,995 股,占中国
外运总股本的 2.13%,累计净增持金额(含税费)799,999,712.63 元人民币,拟
用于本次承诺履行的 8 亿元资金剩余金额为 287.37 元,已按规定完成承诺。本
次承诺履行完成后,招商局集团直接持有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1,600,597,439 股,
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21.63%;招商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国外运股
份(含 A、H 股)4,169,376,639 股,占总股本的 56.34%。

     (四)招商局集团的增持承诺履行行为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
请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
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
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局集团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
请的情形:

     1. 本次承诺履行之前,招商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国外运股份
(含 A、H 股)4,011,462,644 股,占总股本的 54.20%;

     2. 本次承诺履行完成后,招商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国外运股
份(含 A、H 股)4,169,376,639 股,占总股本的 56.34%,中国外运符合继续上
市交易的条件,本次承诺履行不影响中国外运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误操作行为外,本次承诺履行符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承诺履行符
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三、本次承诺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本次承诺履行过程中,招商局集团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19 年 1 月 18 日,中国外运收到招商局集团通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了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59,380,000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80%,增持金额 295,706,467.58 元人民币。
2019 年 1 月 19 日,中国外运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1 号),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2. 2019 年 1 月 21 日,中国外运收到招商局集团通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7,230,574
股,扣除误操作卖出的 500,000 股后,净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6,730,574 股,
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09%;扣除为重新买回前述误操作卖出的 500,000 股股票
所花费的金额后,增持金额 34,421,628.82 元人民币。招商局集团在实施增持中
国外运股份操作中,由于操作失误,将“买入”误操作为“卖出”,错误卖出中国外
运股票 500,000 股,卖出成交均价为 5.09 元/股。2019 年 1 月 22 日,中国外运发
布《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
号),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3. 2019 年 1 月 22 日,中国外运收到招商局集团通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了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4,444,961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06%,增持金额 23,039,897.98 元人民币。
2019 年 1 月 23 日,中国外运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6 号),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4. 2019 年 1 月 23 日,中国外运收到招商局集团通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了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45,527,484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62%,增持金额 235,624,808.94 元人民币。
2019 年 1 月 24 日,中国外运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7 号),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5. 2019 年 1 月 24 日,中国外运收到招商局集团通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了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31,933,000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43%,增持金额 163,434,090.23 元人民币。
截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收盘后,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净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148,016,019 股,占中国外运总
股本的 2.0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
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
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2%的当日起至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
得再行增持股份。上述发布公告之日是以公告登报日期为准,中国外运将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登报披露招商局集团持股情况,鉴于上述规则要求,招商局集团在
公告登报当日无法继续增持中国外运股份。经研究,招商局集团决定在《承诺函》
的基础上,延长 2 个交易日,即承诺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招商局集团
将在 2019 年 1 月 28 日继续履行承诺,《承诺函》其他内容保持不变。2019 年 1
月 25 日,中国外运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承诺履行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08 号),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6. 2019 年 1 月 28 日,中国外运收到招商局集团通知,招商局集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增持了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9,897,976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0.13%,增持金额 47,607,333.19 元人民币。
招商局集团于本次承诺履行期间(2019 年 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净增持中国外运 A 股
股份 157,913,995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2.13%,累计净增持金额(含税费)
799,999,712.63 元人民币,拟用于本次承诺履行的 8 亿元资金剩余金额为 287.37
元,已按规定完成承诺。本次承诺履行完成后,招商局集团直接持有中国外运 A
股股份 1,600,597,439 股,占中国外运总股本的 21.63%;招商局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中国外运股份(含 A、H 股)4,169,376,639 股,占总股本的 56.34%。
尚待中国外运就本次承诺履行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中国外运就本次承诺履行结果进行公告外,招
商局集团已就本次承诺履行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招商局集团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承
诺履行事宜的主体资格。除误操作行为外,本次承诺履行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承诺履行符合
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除尚待中国外运就本次承诺履
行结果进行公告外,招商局集团已就本次承诺履行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