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3-26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我们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说明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了解后,对公司
2018 年末和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如下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18 年度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6,930,910,541.25 元,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包括:
1、本公司与子公司江门高新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需要,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金额为
5.6 亿的借款,用于江门高新基建,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2、本公司与子公司宏光发展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需要,于 2018
年 6 月 5 日与汇丰银行签订金额为 7.8 亿港币,折合人民币
683,436,000.00 的借款,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3、本公司与子公司招商局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需要,
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与中银香港借款,考虑汇率波动因素,担保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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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亿人民币的 1.15 倍,金额为 23 亿,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合法的审批程序,并按照上市地《上
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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