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和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2座3501室 Suite 3501, 35/F,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TEL: 010-5649-6000 传真/FAX: 010-6505-9422 网址/WEB: www.fenxunlaw.com 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和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就贵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在北 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0 号楼外运大厦 B 座 11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0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与本次 A 股类别股 东会合称“本次类别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类别股东会的下 述 1-4 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1、 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类别股东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 贵公司董事会向本次类别股东会提出的提案; 3、 本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及 4、 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类别股东会并对本次类别股东会 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类别 股东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类别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贵公司董事会 决定召开本次类别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将本 次类别股东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本所认为,上述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内 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类别股东会业已按照本次类别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 行,由董事长李关鹏先生主持。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与本次 A 股类别 股东会议案一至议案六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的 A 股股份 4,083,894,070 股,占贵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77.7009%;通过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参与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案七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1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 4,084,115,170 股,占贵公司 A 股 股份总数的 77.7051%。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的 H 股股份 1,004,300,535 股,占贵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46.8230%。本次类别股 东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类别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本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贵公司股东大 会的人员主要包括: (1) 贵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2) 贵公司部分董事; (3) 贵公司部分监事; (4) 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类别股东会的贵公司 A 股股东 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类别股东会的贵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贵公 司予以认定。 三、本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13,182,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0.7488%;反对 8,517,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9.25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未获通过。 2、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13,195,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 数的 60.8083%;反对 8,504,7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9.19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未获通 过。 3、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赞成 13,195,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0.8083%;反 对 8,504,7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9.191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未获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该议案赞成 13,182,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0.7488%; 反对 8,517,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9.251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未获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相 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13,195,6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的 60.8083%;反对 8,504,7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9.19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未获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4,078,725,5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9.8734%;反对 5,168,556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12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 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申请回购 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4,083,793,8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 321,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 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640,595,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63.7852%;反对 363,705,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36.21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未获通过。 2、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641,561,5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 数的 63.8814%;反对 362,672,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36.1120%;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66%。该 议案未获通过。 3、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该 议案赞成 643,297,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64.0543%;反对 360,936,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35.9391%;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66%。该议案未获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赞成 642,265,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63.9515%;反 对 361,969,0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36.0419%;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66%。该议案未获通过。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 宜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643,297,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64.0543%;反对 360,936,8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35.9391%; 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66%。该议案未获通 过。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738,443,14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73.5281%;反对 265,791,291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26.4653%;弃权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66%。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申请回购 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该议案赞成 1,004,216,43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0.0084%。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类别股东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而 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