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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重工:中信重工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2022-03-2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报告期内,作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遵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审
慎行使独立董事权利,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内部
控制等事项,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
认真审议议案并发表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我们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现将我们在 2021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保证了董事会决策
的独立性。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各设召集人 1 名,均为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林钢先生、李贻斌先生、尹田先生。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林钢先生自 2020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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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仪表三厂主管会计,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产业
管理处处长兼人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
    李贻斌先生,男,196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工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山东矿业学院电气工程
系教师,山东科技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师;现任山东优宝特智
能机器人有限公司监事,山东省机器人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控制
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兼机器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自动化学会理事
长,山东省智能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中国自动化学
会建筑机器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德晟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长、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1 月至今,担任
中信重工独立董事。
    尹田先生自 2017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西南政
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教委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
大学访问学者,法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创维数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
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检查院咨询专家,重庆、成都、哈尔
滨、石家庄等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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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7 次董事会会议、12 次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林 钢            7           7         0     0            2
李贻斌           7           7         0     0            2
尹 田            7           7         0     0            2
        会议召开前,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相关议案和材料进行认
 真审核,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独立判断,客观、公正地对
 相关重大事项提出自己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
 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
 序、回避事宜等均符合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各项议
 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日常工作及现场考察的情况
        日常工作中,我们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电话、邮件、微
 信等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持密切联系,主
 动了解公司最新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
 业知识和独立作用,向公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积极关
 注公司微信,关注报纸、网络等有关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
 向公司了解相关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董事会议、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技
 术研发中心、数字化车间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此过程中,我们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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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交流,听取了公司高管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公
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3.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
和汇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
行的情况。
    4.年报期间工作情况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我们
参与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各个阶段的工作,做好公司与
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监督与检查工作。针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我们与公司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分别进行了多次沟通,确定年报审
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并重点关注公司业绩预告情况。听取了经理层关
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的汇报。
    我们会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签字审计合伙人、审计经理及审计小组所提
交的《中信重工 2021 年度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后续,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这一计划开展 2021 年度的审计
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20 年,
公司严格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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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的议案》所确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交易公允且未
对公司造成风险,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所需,交易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项必要
因素,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在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矿
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为客户
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嘉洋”)提供了人民
币 20,400 万元担保。详见《中信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
保的公告》(编号:临 2016-039)。
    截止本报告期末,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对外担保。公司亦无逾期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情况。
    (三)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不存在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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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经核查,我
们认为:《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情况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我们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
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同时,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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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
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事项有利于
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7)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
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
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款设
置合理,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
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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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
与关联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提名、聘任及薪酬情况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发表了如下意见:1.经
审阅董事会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岗位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
能力。2.本次会议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审议及表决程
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决
议合法有效。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苏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
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符合公司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的规定。
    (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中信重工关于 2020 年度业绩预增的公
告》(编号:临 2021-001)和《中信重工 2020 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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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临 2021-002)。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
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发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2020 年年
度的业绩预测与公司经审计的实际业绩相符,不存在发布业绩更正公
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核查,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客观、
公正、谨慎的审计,具备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1.现金分红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告,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5,127,452.15 元。
报告期内,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156,287,697.14 元。公司按照 2020
年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派发现金股利,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339,419,2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0.142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61,619,753.96 元(含税)。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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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未分配利润 61,619,753.96 元转入下一年度。公司 2020 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执行原《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
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保持了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
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符合中国证监会
对于上市公司相关现金分红政策的最新要求。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21 年度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339,419,293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65 元(含税),共派发

现金股利 71,600,418.33 元(含税)。公司 2021 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占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1.60%,占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

润的 66.09%。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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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
履行各项承诺,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主动适应监管转型和分行业监管
改革,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充
分性进一步增强。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发布定期报告 4 次,临时公
告 54 次未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信息遗漏等情况。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内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
修订和完善,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对 2020 年度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控有
效性进行了审计。公司目前现有的内控制度已基本覆盖了生产运营的
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总体上保证了公司资产的
安全、完整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内控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执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三)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11
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
自的工作细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促进了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决策的科学性。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2021 年度,我们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向股东
征集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同时,除上述签署的独立董事意见外,我们还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1 年
度半年度报告》以及《2021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并签署了各定期报
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总体评价
    2021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保持自
身独立性,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我们的专业知识及独立作用,维
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 年,我们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
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业务专长,为公司经营发展
建言献策,助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林钢、李贻斌、尹田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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