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信重工:中信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稿)2022-08-26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1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2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投资者热线、
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3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
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不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概况、公司要闻、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www.citichmc.com。公司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积极通过新媒
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将及时公布。
       公 司 投 资 者 热 线 电 话 为 0379-64088999 、 传 真 为
0379-64088108、邮箱为 citic_hic@citic.com。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4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无特殊情况,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5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予以支持配合。投资者与
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董事会秘书应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6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一)股东联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通过电话联系。
       (二)咨询解答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电话解答。
       (三)公众投资者接待,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书面形
式与投资者确定来访时间、来访目的等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安排接待时间和接待人员,接待时的谈话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负责记录,并经接待人员签字后备案。
       (四)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五)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要公开对外发言披露的,由董
事会秘书协助业务单位确定发言内容及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7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重大信息归
集制度。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有义务协助和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归集和提供各类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行业、生产、产品、技术、研发、管理、市场、财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非公告类信息发布
稿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8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