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中信重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2-21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
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普通即期外汇合约、普通远期外汇合约、平
价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掉期合约、交叉货币掉期合约。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
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澳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全资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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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产生的外汇资金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
的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
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
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严格按照审批的额度
开展交易。
第八条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
设立外汇相关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策和审批。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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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
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相关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未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三)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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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汇相关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
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
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议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
限提交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
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
作、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汇率变动趋势、研究外汇敞口等工
作)、会计核算;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
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三)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
预测,并按月报至财务管理中心。
(四)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
责审查外汇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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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信息披露。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外汇收支预
测,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
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管理中心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
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编制交易的
方案提交公司审核,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
围及期限与银行签订并取得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书、委托书及
交易申请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三)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
记,检查交易记录,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
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公司,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
交割风险。
(四)财务管理中心应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委托书和
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
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五)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
(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内
部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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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七)审计部应至少每个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
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
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制度,对其进
行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
相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和业
务单位要同时预警、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给公司。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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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
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
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
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
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风险对
冲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后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中心和业务单位要同时预警,
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公司和公司
董事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
具与风险对冲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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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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