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金田铜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20-04-21  

						股票简称:金田铜业                            股票代码:60160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JINTIAN COPPER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20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

              1103,1601-1615,1701-1716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铜业”、“本公司”
或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等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国强先生、楼城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小咪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3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楼国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楼
国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除有明确限定外,楼国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股东承诺

    作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楼国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其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承诺

    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楼静静、楼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楼国君的配偶王红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楼国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楼
国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除有明确限定外,楼国君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配偶承诺

    直接并通过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杨建军、王永如、曹利素、郑敦敦、丁星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杨建军的配偶胡亚红、曹利素的配偶朱晓峰、丁星驰的配偶张宠承诺:

                                      6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除有明确限定外,若本人配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

执行。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4 名,分别为宁波金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楼国强、陆小咪和楼国君。楼城和楼静静为楼国强、陆小咪夫妇的



                                      7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子女,持股比例均不到 5%。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楼国强、陆小咪、楼
国君、楼城和楼静静均出具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具体如下:

    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如本企业/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公司/本人上一年末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数量总和的 25%。本企业/本人减持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间


    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8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

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
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
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
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订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
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
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
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
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
回购的具体方案后 30 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或者公司
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



                                    10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 5 个连续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
持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
额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
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
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
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会计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
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
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
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 5 个连续交易日
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
义务。

    ②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
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
                                    11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格区间、时间等),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
司股价,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
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
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
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
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12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国强、陆小咪、楼
城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
影响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
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本着积极协商、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13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4、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承诺

    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承诺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职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
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
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

回报被摊薄,前述措施包括: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

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和产品需求变化

情况制定更为精确、合理的采购、生产计划和净库存管理目标,加强应收账款管

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严格按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规

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继续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市场占有率,巩固行业地位,优化销售服务

体系,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将会紧密跟踪国

内外铜加工行业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大基础工艺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

发力度,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技术优势觅得先机,努力提升公司竞争力

和盈利水平,致力于股东回报最大化。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15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

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

的期间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制

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

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督促公司采取前述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
报被摊薄;

    (2)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16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
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履行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0 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本

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首
                                       17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

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本企业/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一)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
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18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公司按照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期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同时现
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区分下列情形,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1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0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14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01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22 日

    3、股票简称:金田铜业

    4、股票代码:601609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45,696.9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4,2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24,20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Jintian Copper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             121,496.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楼国强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01 年 1 月 19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城西西路 1 号
 邮政编码             315034
 电话号码             0574-83005059
 传真号码             0574-87597573
 互联网地址           http://www.jtgroup.com.cn
 电子信箱             stock@jtgroup.com.cn
                      有色、黑色金属压延、加工;砂轮、电线、电机、五金、阀门、
                      电子元件、紧固件的制造、加工;漆包线,电解铜,铜棒、板、
                      带、丝、管,磁性材料、不锈钢制品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
                      经营);机电设备(除轿车)、包装材料、五金、交电、百货的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贵金属及黄金制品的销售;废铜、废不
                      锈钢、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的回收;金属测试、计量、仓
                      储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加工业务,主要产品包括铜产品和烧结钕
                      铁硼永磁材料两大类。公司专注于铜加工行业,是国内集再生铜
                      冶炼、铜加工、铜深加工于一体的产业链最完整的企业之一。公
 主营业务
                      司铜加工产品品种丰富,是国内少数几家能够满足客户对棒、管、
                      板带和线材等多个类别的铜加工产品一站式采购需求的企业之
                      一。
 所属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董事会秘书           丁星驰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9 名,设董事长 1 名,副董

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22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董事会职务              任职期限
   1            楼国强                    董事长         2019.5.8-2022.5.7
   2            楼国君                副董事长           2019.5.8-2022.5.7
   3            楼    城                   董事          2019.5.8-2022.5.7
   4            杨建军                     董事          2019.5.8-2022.5.7
   5            王永如                     董事          2019.5.8-2022.5.7
   6            徐卫平                     董事          2019.5.8-2022.5.7
   7            范    云              独立董事           2019.5.8-2022.5.7
   8            谭锁奎                独立董事           2019.5.8-2022.5.7
   9            宋夏云                独立董事           2019.5.8-2022.5.7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本届监事会共有监事 3 名,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监事会职务                 任职期限
   1          余     燕       监事会主席              2019.5.8-2022.5.7
   2          王     瑞            监事               2019.5.8-2022.5.7
   3          丁利武         职工代表监事            2019.4.21-2022.4.20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6 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楼     城               总经理               2019.5.8-2022.5.7
   2          楼国君                 副总经理              2019.5.8-2022.5.7
   3          杨建军                 副总经理              2019.5.8-2022.5.7
   4          曹利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9.5.8-2022.5.7
   5          丁星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9.5.8-2022.5.7
   6          郑敦敦                 副总经理              2019.5.8-2022.5.7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1、直接持股

                                             23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楼国强               董事长                        32,211.55                22.11%
楼国君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5,229.80                    3.59%
楼城                 董事、总经理                   2,500.00                    1.72%
杨建军               董事、副总经理                  468.38                     0.32%
王永如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18.50                     0.01%
曹利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498.08                     0.34%
丁星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40.80                     0.10%
郑敦敦               副总经理                        314.95                     0.22%


       2、间接持股

       除上述直接持股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金田投资间接持有公

司股权,金田投资持有公司 41,655.20 万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8.59%,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金田投资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楼国强               董事长                             642.08              28.16%
楼国君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60.00                  7.02%
杨建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0.88%
王永如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1.00                 0.04%
曹利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3.00                  1.01%
丁星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                 0.22%
郑敦敦               副总经理                            10.00                  0.44%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金田投资持有公司41,655.20万股股份,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28.59%,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名称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楼璋亮
成立时间         2007 年 9 月 11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胡坑基路88号050幢4-4
                 实业项目投资,有色金属原材料(除废铜)、黑色金属原材料、化工原料
经营范围         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批发、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及其子楼城。

    本次发行后,楼国强直接持有本公司 22.11%的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
之子楼城直接持有本公司 1.72%的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合计持有金田投资
78.95%的股权,金田投资持有本公司 28.59%的股份,楼国强、陆小咪夫妇及其
子楼城共同控制本公司 52.41%的股份,对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

    楼国强先生,1957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宁
波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高级经济师,浙江省十三届党代
表、宁波市十二届党代表、宁波市人大代表、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曾
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优秀党员”、“浙江省
优秀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家突出成就奖”、“浙江省爱心企业家”、“浙江省优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浙江省优秀创业企业家”、“2009 年十大
风云甬商最佳商业成就奖”、“2015 年度宁波市卓越企业家”、“宁波慈善奖
个人奖”等多项荣誉称号。楼国强先生自 1979 年 10 月至 1984 年 12 月在妙山钮
扣厂任副厂长、厂长;自 1985 年 1 月至 1986 年 10 月任宁波市江北区妙山乡工
办副主任;自 1986 年 10 月起至今,一直在公司及其前身单位担任董事长、总经
理等职,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副理事长、浙江省工
商联常务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甬商总会监事长。

    陆小咪女士,1959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妙
山中学,初中学历。1984 年 1 月至 1987 年 12 月在宁波市妙山酒厂任出纳;1988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在金田铜业及其前身任车间操作工、总务采购、采购科


                                        25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科长、采购部顾问;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金田投资任执行董事、总经
   理;2009 年 2 月退休,目前担任金田投资董事。


        楼城先生,1988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

   埃塞克斯大学,本科学历。自 2011 年 7 月进入公司以来历任公司秘书、总裁助

   理等职,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宁波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21,496.9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4,200.00
   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6.61%。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
   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比例                   比例
  (股东名称)     股数(股)             股数(股)                     锁定限制及期限
                                 (%)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
                   416,552,000    34.28 416,552,000      28.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有限公司
     楼国强        322,115,500    26.51 322,115,500      22.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楼城          25,000,000     2.06    25,000,000     1.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楼国君         52,298,000     4.30    52,298,000     3.5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楼静静         25,000,000     2.06    25,000,000     1.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楼云          18,000,000     1.48    18,000,000     1.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王红波           554,000      0.05      554,000      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发行
                                                                 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曹利素          4,980,750     0.41     4,980,750     0.34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发行
                                                                 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杨建军          4,683,750     0.39     4,683,750     0.32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6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份类型
                                  比例                    比例
  (股东名称)     股数(股)              股数(股)                      锁定限制及期限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发行
                                                                   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郑敦敦          3,149,500      0.26     3,149,500      0.22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发行
                                                                   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丁星驰          1,408,000      0.12     1,408,000      0.10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发行
                                                                   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王永如            185,000      0.02      185,000       0.01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其配偶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胡亚红            502,000      0.04      502,000       0.03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其配偶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其配偶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朱晓峰            740,000      0.06      740,000       0.05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其配偶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其配偶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张宠            1,870,000     0.15     1,870,000      0.13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其配偶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其他 423 名股东    337,930,500    27.81 337,930,500       23.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小计         1,214,969,000 100.00 1,214,969,000      83.39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             —       —    242,000,000    16.61

      合计         1,214,969,000 100.00 1,456,969,000 100.00



                                                 27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的户数为 215,557 户,前 10 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16,552,000      28.59%
   2       楼国强                                     322,115,500      22.11%
   3       楼国君                                      52,298,000       3.59%
   4       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37,000,000       2.54%
   5       楼国华                                      26,032,500       1.79%
   6       楼静静                                      25,000,000       1.72%
   7       楼城                                        25,000,000       1.72%
   8       朱红燕                                      20,228,000       1.39%
   9       楼云                                        18,000,000       1.24%
  10       浙江红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00       1.10%
                       合计                           958,226,000      65.77%




                                        28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2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55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
方 式 进 行 。 其 中 网 下 向 配 售 对 象 配 售 24,179,224 股 , 网 上 市 值 申 购 发 行
217,181,590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20,776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618,410
股,合计 639,186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26%。

     五、发行市盈率:22.97 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58,51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139 号”《验
资报告》。

     七、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 8,232.67 万元。根据“大华验字
[2020]000139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6,291.19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37.74
  律师费用                                                                       254.7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70


                                             2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177.33
                  合计                                           8,232.67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34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计算)。

    八、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50,277.33 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34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
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851 元(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502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

2020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0 年 1-3 月和 2019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 年第一季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   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8,259,662,922.68     6,530,943,627.17           26.47%
流动负债(元)                     6,645,378,751.61     4,893,635,646.90           35.80%
总资产(元)                     12,225,548,628.68     10,387,941,086.54           17.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884,068,147.01     4,818,184,127.81            1.37%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02                 3.97           1.37%
(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7,784,963,023.29     8,915,057,369.00           -12.68%
营业利润(元)                       90,526,647.91        86,447,846.45             4.72%
利润总额(元)                       80,449,494.16        81,401,647.90             -1.1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55,390,361.17         59,692,114.74            -7.2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94,585,098.31        64,203,592.04            47.32%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08                 0.05          60.00%
收益(元/股)


                                             31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4%               1.37%         -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1.95%               1.48%         0.47%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83,563,627.40   -1,362,350,867.91      30.92%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47               -1.12      30.92%
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0 年 3 月末流动负债较 2019 年末增长 35.80%,主要系短期借款大幅增长

所致,短期借款主要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需求。

    2020 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由上年同期的 891,505.74 万元减少至

778,496.30 万元,降幅 12.68%;公司营业利润由上年同期的 8,644.78 万元增加至

9,052.66 万元,增幅 4.72%;公司利润总额由上年同期的 8,140.16 万元减少至

8,044.95 万元,降幅 1.17%;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

5,969.21 万元减少至 5,539.04 万元,降幅 7.21%;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上年同期的 6,420.36 万元增加至 9,458.51 万元,增幅

47.32%;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 0.05 元/股,与上年同期一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上年同期的 0.05 元/股增加至 0.08 元/股,增幅 60.00%。

    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由于 2020 年第一季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铜价的下跌以及公司废杂铜粗加工等其他业务收

入的减少导致;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

少主要是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发行

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套期保

值会计处理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公 司 2020 年第 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 减少

30.92%,主要是由于 2020 年第一季度公司原材料采购增加导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

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

                                          32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

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预计 2020 年 1-6 月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

指标与 2019 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020 年 1 月至今,全球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短期内的采购、

生产及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和防控情况,评估

和积极应对其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本公司上市后将严格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33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中行宁波市分行     383177805250                 年产 4 万吨高精度铜合金带材项目
                                                年产 3 万吨特种线缆用高纯低氧铜绞
工行慈城支行       3901130229200014366
                                                线项目
农行慈城支行       39105001040013155
                                                年产 35 万吨高导高韧铜线项目
建行慈城支行       33150198533600000365
浙商银行宁波江东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及支付本次首次公
                   3320020410120100158611
支行                                            开发行股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或者“甲方 1”,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其中“年产 35 万吨高导高韧铜线项目”中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金田新材料为“甲方 2”。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甲方 1、甲
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
方 1/甲方 2 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甲方
2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3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谢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 1/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1/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35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
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36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金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第
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广东金田铜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市金田电工
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
协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金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37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联系电话:0571-87821288

     传真号码:0571-87821833

     保荐代表人:王为丰、谢运

     项目协办人:王静

     项目组其他成员:杜纯领、吴唯诚、洪清正、张咸昌、徐跃会、

                        翟佳丽、颜聪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金田铜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
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金田铜业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因此,财通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
荐金田铜业本次发行并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8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