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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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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7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2
 第一节 信息审核披露流程 .......................................... 12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 13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4
 第四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事务管理 .................... 15
 第五节 其他人员和机构的报告事务管理 .............................. 16
 第六节 保密措施 .................................................. 17
 第七节 监督与职责 ................................................ 17
 第八节 责任追究机制 .............................................. 18
第五章   附则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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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
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登记,并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
义务的其他主体。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除公司以外
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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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
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



                                   4 / 19
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
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
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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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九条要求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
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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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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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8 / 19
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9 / 19
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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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
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11 / 19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
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
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三)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
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秘办完成。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披露: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无异议,并经董事长
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无异议,并经监事会
主席审核签字。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12 / 19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
会秘书及董秘办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全体董事或全体
监事审阅无异议,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字批准后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公开披露后,应及时了解投资者及证券研究机构的
反馈意见,收集媒体方面的相关报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与管理,公司董事
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秘办。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
司对信息披露负有配合义务,应积极、认真地协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
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13 / 19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部门、分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上述公司或部门应建立自己的定期报告制度,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每个会计
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0日内向公司提交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
度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上述公司或部门发生本制度所需披露涉及的重大事项时,应
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报告。



                                   14 / 19
    第五十七条     上述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为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其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上述公司或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其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
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



            第四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事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15 / 19
时,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内报告本公司负责人,本公司负责人应立即详细了解事
情的起因、实质、进展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内亲自或由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
系人以书面的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在公司收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项的质询
或查询时,或者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时,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于必要时可以
向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动发出书面问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作出正式的书面答复。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
告或书面问讯的答复后,若涉及的信息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按照本
制度第四节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披露,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公司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其他人员和机构的报告事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6 / 19
    第六十八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
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应当进行报送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节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涉及本制度所需披露的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需保密的
范围。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设置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文稿的归档与整理;
   (二)刊登上述报告报纸的归档与整理;
   (三)媒体对公司其他报道的档案整理;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会议资料的档案整理;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     信息档案管理员受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应认真、及时进
行相关资料的归档与整理。

    第七十三条     信息文件资料归档应认真、及时、完整、客观,保证与真实
情况的一致。



                            第七节 监督与职责



                                   17 / 19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
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八节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在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后,未及时报
告的,给予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七十七条     财务部门未能及时提供财务报告,而致使公司定期报告未能
如期披露的,给予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并
处以相应罚款。

    第七十八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及公司的保密条
款,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免除职务;上述行为涉嫌
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     在应披露的信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具备可披露的条件后,信
息披露部门未能及时披露的,由具体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八十条     对信息披露负有配合义务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未及时、认真的
履行配合义务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使未能及时编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予具
体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具体责任人及部
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8 / 19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五)本办法第四章第八节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公司遭受5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2、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使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造成无法弥补的过错或者弥补该过错要付出较大代
价。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内” 、 “少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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