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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9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宁波
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宁波
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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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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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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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董秘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各
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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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适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5/6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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