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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田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2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李金龙

 保荐代表人姓名                              都佳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14 号”《关于核准宁波金田
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股份”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采
取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5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 1,585,100,000.00 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
82,326,727.99 元,实际募集资金 1,502,773,272.01 元。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公
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
华验字[2020]00013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9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5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
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0.00 元,扣除相
关的发行费用 4,711,320.74 元,实际募集资金 1,495,288,679.26 元。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21]00018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

                                      1
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自金田股份 2022 年 9 月 17 日披露《关于
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后,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
        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自 2022 年 9 月承接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和 2021 年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导工作至 2023 年 4 月期间,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
   4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体上公告。                                     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
   6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
        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已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
                                      2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等方式督促公司依照要求健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且能
     等。                                           够得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已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9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事项。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11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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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未发生该等情况。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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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未发生该等情况。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3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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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2022 年公司不存在需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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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保
                                                       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资
                                                       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场检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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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情况,并出具了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
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
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并对其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金田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金龙                    都佳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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