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58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1,747,739 元(含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实际逾
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涉及的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均已计入前期对应年度损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不会造成影响。原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支付逾期付款损
失合计人民币 4,621,770 元(实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公司与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望
江公司”)签订了《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2014 年采购合同》、《风力发电机组零部
件 2015 年采购合同》及《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 2016 年采购合同》,累计采购齿
轮箱合计人民币 266,624,5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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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庆望江公司供应之齿轮箱频繁出现故障,公司截止 2019 年 1 月 7 日尚
未支付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双方于 2019 年 1 月 9 日针对存量齿轮箱质
量保障措施、备货齿轮箱消化方案和应收账款支付方案,签署《合作备忘录》。
2019 年 7 月 11 日,重庆望江公司以公司未按照上述《合作备忘录》支付任
何款项,申请诉讼保全。
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粤 20 执保 21 号),依据重庆望江公
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对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裕路
5 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土地证号、房产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
权第 0200192 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人民币 151,747,739 元为限。
该财务保全措施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无影响。
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重庆望江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合计
人民币 151,747,739 元(实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
法定代表人:鲜志刚
被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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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从 2019 年 2 月 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5 倍的
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 4,621,770 元(以人民币 147,125,969 元为基数暂
计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实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公司应诉情况
接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书》等文
件后,公司认为货款金额尚需对账确认,重庆望江公司的齿轮箱存在质量问题,
具备暂停付款的条件,是以积极应诉。
三、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货款人民币 147,125,969 元均已计入前期对应年度损益,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重庆望江公司请求判令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合
计人民币 4,621,770 元(实际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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